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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買方放棄其權利或未能行使其權利,根據第 5.5.1 條行使派給期權,則買方 Shail 有義務就公司根據第 2.3 條未支付的認購股份的未付款進行付款。,儘管2007年審計帳目是無保留的,除非締約方另有約定。<br> 如果買方未能就任何此類呼叫進行付款,Vendar shail 有權在買方未能就此類呼叫付款之日起 30 天內行使呼叫選擇權,買方有權要求買方向供應商或供應商的被提名人(如情況可能)免費銷售所有 Enbrances,並享有權利。根據附表8第4段規定的程式,將出售股份和認購股份的所有(並非僅分)附加到所有(並非僅分)的總金額,總額等於回購對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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